根本案情
202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莫某云饮酒后驾驭贵J28***小型轿车沿独山县基长镇中山路由基长幼儿园往基长龙井转盘方向行进,22时45分行进至独山县基长镇中山路邮政银行路口50米处时,其车辆前部碰撞到对向由田某驾驭的贵JMF***小型轿车前部。民警抵达现场处理时,莫某云用手推搡和谩骂民警。本次事端莫某云负事端悉数职责,案发后补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体谅。经判定:莫某云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法院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莫某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次序,已构成风险驾驭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提示
醉酒后驾驭机动车是冒犯法令的行为,我们切莫轻视法令,无视自己与别人的安危,醉酒后开车终将会遭到法令的处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让酒精把握人生的方向。
来历:独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