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华风险驾驭案
——网约车司机隔夜醉酒驾驭机动车载客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风险驾驭罪 隔夜醉驾 营运活动 从重处理
根本案情
2023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华在家中饮用大约半斤白酒,次日睡醒后,5时30分即出门驾驭小型载客轿车,在某网约车渠道上接单。8时许,孙某华驾驭载有乘客的轿车,行进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处,被民警抄获。经判定,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当日,孙某华在被抄获前已在网约车渠道完结2个订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京0101刑初709号刑事判定:被告人孙某华犯风险驾驭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定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矩,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构成风险驾驭罪。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隔夜醉驾的,是否构成风险驾驭罪;二是假如构罪,能否确定为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其一,被告人孙某华隔夜醉驾的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一是孙某华施行了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定见》)第四条的规矩,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归于醉酒,至于行为人喝酒与驾车行为的间隔时长,不影响驾驭时系醉酒状况的确定。本案中,孙某华驾车被抄获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明显归于醉酒驾驭。二是孙某华具有醉酒驾驭的违法成心。尽管酒后歇息能够必定程度下降血液酒精含量,但不能据此否定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驭的违法成心。行为人依据喝酒量、间隔时长、身体状况等要素,明知自己依然处于醉酒状况,或许明知自己或许处于醉酒状况而持听任心态的,具有相应违法成心。本案中,孙某华饮用大约半斤白酒、只歇息5个小时左右,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的情节,其对自己仍处醉酒状况具有必定认知,仍驾驭机动车上路途上行进,具有醉酒驾驭的违法成心。
其二,对隔夜醉驾的景象是否从宽处理,需求详细案子详细分析。《醉驾定见》第十条规矩:“醉驾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尚不构成其他违法的,从重处理:……(六)驾驭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本案中,案发时被告人孙某华驾驭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并载有乘客,在被抄获前已完结2个载客订单,且醉酒程度高,归纳考虑全案情节,整体上应作从严掌握。故法院依法判处实刑。
裁判要旨
隔夜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人,与喝酒后不久即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人在片面恶性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应对其从宽处理。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规矩的从重处理景象的,即便系隔夜、隔时醉驾,亦应依法从重处理,并结合详细案情,精确掌握宽严规范。
相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4条、第10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刑初709号刑事判定(2024年1月2日)
对隔夜醉酒驾驭机动车载客营运行为的处理
——《孙某华风险驾驭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46)》解读
曾琳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二级高档法官
李超 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助理
石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跟着醉驾行为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遵法观念逐渐成为社会一致。为习惯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一致法律司法规范,严厉规范、依法处理醉驾案子,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定见》),为进一步依法处理醉驾案子供给了有用的规范指引。一起,隔夜醉驾违法案子时有产生,对路途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产业安全形成风险,有必要清晰确定规矩,指引相似案子处理,引领社会行为规范。对此,人民法院事例库入库参阅事例《孙某华风险驾驭案(入库编号:2024-06-1-055-046)》在提出隔夜醉驾行为确定要素的一起,精确掌握处理此类行为的宽严规范,对相似案子处理具有参阅演示价值。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隔夜醉驾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的确定思路
隔夜醉驾,一般是指行为人在喝酒当日没有驾驭机动车,而是经过一段时刻歇息,次日驾驭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酒规范的景象。在起草《醉驾定见》进程中,有定见提出,隔夜醉驾的行为人不具有对自己仍处醉酒状况的片面知道,不构成违法,即便有必定知道,也应作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景象予以确定。经研讨,对该定见未予采用。首要考虑是:
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矩,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并未对喝酒行为与驾驭行为的间隔时长作出规矩。因而,确定隔夜醉驾行为罪与非罪的要点不在于是否“隔夜”,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契合风险驾驭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在客观方面,尽管行为人喝酒后并未当即驾驭机动车,但隔夜驾驭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依然较高、到达醉驾规范,反映其安全驾驭机动车的才能仍受酒精影响,与喝酒后当即驾驭机动车的行为在风险程度上并无本质区别,均对路途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产业安全形成了要挟。
在片面方面,隔夜醉驾相较于喝酒后当即驾驭的景象,行为人醉驾的片面志愿并不激烈,其之所以醉驾,首要原因是对自己体内酒精没有彻底代谢、仍处醉酒状况的知道不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彻底不能知道。人体酒精代谢需求一个进程。头晚很多喝酒,次日晨起有头痛、厌恶等宿醉反响,酒精代谢后的产品经过呼吸、尿液等排出体外,还能闻到“酒气”,是大多数人的生活经验。从知道要素看,行为人只需凭生活经验,对自己没有彻底醒酒的状况有必定知道即可,不要求其精确知道到体内血液酒精含量的详细数值。《醉驾定见》第十二条对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越150毫克/100毫升,不具有从重处理景象的醉驾行为,已规矩能够确定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若隔夜醉驾仍构成违法,一种景象是血液酒精含量超越150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高,此刻行为人辩解不清楚自己仍处醉酒状况,与其严峻醉酒的生理状况不符;另一种景象是血液酒精含量在80至150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一般,但具有《醉驾定见》第十条规矩的从重处理景象,此种状况就不归于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因而,行为人依据喝酒量、间隔时长、身体状况等要素,明知自己依然处于醉酒状况,或许明知自己或许处于醉酒状况而持听任心态的,具有相应违法成心,不能仅单纯依据“隔夜”现实即否定行为人的违法成心。
其二,不管是隔时醉驾仍是隔夜醉驾,一旦规矩归于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必定要对详细间隔时刻作出规矩。个别代谢酒精的差异较大,有的人“千杯不醉”,有的人“一杯就倒”,间隔多长时刻为妥,难以划出一条科学、合理的边界,以实践抄获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客观判别规范更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也可限制自在裁量空间。
本事例中,被告人孙某华在案发前一晚深夜饮用大约半斤白酒,喝酒量较大,只歇息5个小时左右,被抄获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严峻超出醉酒规范的开始数值,在片面上对本身处于醉酒状况具有必定乃至适当高程度的认知,仍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标明其具有风险驾驭的违法成心,契合本罪的违法构成。
二、精确掌握隔夜醉驾的宽严规范
对隔夜醉驾行为人的处理,不能“一刀切”地从宽或许从严,应当精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一方面,考虑到行为人隔夜醉驾的片面违法成心程度与喝酒后当即驾车的景象有所区别,尽管出罪时未考虑将隔夜醉驾的景象确定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但在详细处理上仍可充分表现从宽,能够确定为情节细微或许较轻的,尽量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确定。另一方面,对详细从宽或许从严规范的判别,需求全面调查被告人驾驭的动机和意图、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路途状况、行进时刻、速度、间隔及认罪悔罪表现等要素,作出整体从严或许整体从宽的处理。
本事例中,对被告人孙某华的惩罚裁量存在免予刑事处分、宣告缓刑、判处实刑三种挑选,表现出对隔夜醉驾行为的不同宽严规范。尽管孙某华系隔夜醉酒驾驭机动车,未形成实害成果,且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情绪好,但归纳考虑全案详细现实、情节,应对孙某华作出整体从严的处理,判处实刑,理由如下:
其一,被告人孙某华不契合免予刑事处分的条件。刑法第三十七条规矩:“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依据《醉驾定见》第十三条的规矩,确定醉驾违法情节细微,需求归纳考虑被告人驾驭的动机和意图、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路途状况、行进时刻、速度、间隔及认罪悔罪表现等要素。如上文所述,隔夜醉驾与常见喝酒后当即驾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存在明显差异。“隔夜”仅仅是辅佐判别行为人醉驾决意、片面恶性的情节之一,不能因而否定行为人的违法成心,更无法直接得出“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定论。本事例中,孙某华作为网约车司机,应当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慎重驾驭留意职责,却将自己和乘客置于高风险中,在上班早顶峰时段行进在车流量、人流量较大的北京市主城区路途上,先后搭载3个订单的乘客,驾车被抄获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安全驾驭才能客观上遭到酒精影响,对路途交通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产业安全形成较大要挟,不该确定醉驾违法情节细微。
其二,被告人孙某华不契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矩:“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一)违法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尽管孙某华认罪认罚、率直等罪后情节契合“有悔罪表现”的要求,但其违法时的行为表现不归于“违法情节较轻”。首要,依据《醉驾定见》第十四条规矩,血液酒精含量超越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表现了对醉酒程度较高、闯祸风险较大的醉驾行为从严惩办的精力。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已超越180毫克/100毫升。其次,《醉驾定见》第十条规矩了15种从重处理的详细景象,其间一种景象是“驾驭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表现了对客运活动从业人员安全驾驭职责的更严要求,对不特定乘客人身产业安全的加强维护。此处规矩的“客运活动”,是指以盈利为意图运用机动车运送旅客的活动,既包含依法获得营运答应的客运活动,也包含未获得营运答应的客运活动。此处规矩的“载有乘客”,是指醉驾期间实践载有乘客,既包含抄获时载有乘客,也包含乘客下车之后被抄获的景象。本事例中,孙某华作为网约车渠道司机,接单运送旅客,归于从事客运活动;其不只在被抄获时载有乘客,还在被抄获前已完结2个载客订单,彻底契合上述规矩的从重处理景象。孙某华醉驾行为具有一项“一般不适用缓刑”景象、一项“从重处理”景象,不该确定醉驾违法情节较轻。
综上,被告人孙某华虽系隔夜醉驾,但归纳考虑其详细违法现实、情节,归于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中“当严则严”的典型景象。依据此,本事例裁判要旨清晰:“隔夜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人,与喝酒后不久即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人在片面恶性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应对其从宽处理。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醉酒风险驾驭刑事案子的定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规矩的从重处理景象的,即便系隔夜、隔时醉驾,亦应依法从重处理,并结合详细案情,精确掌握宽严规范。”
来历: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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